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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空污防制區劃分 加大污染管制力道

  • 發布日期:2024/11/21
  • 發布單位:環境部大氣環境司

環境部已預告「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修正草案,此次係配合113年9月30日修正發布的空氣品質標準,採用更嚴格的判定方式,除提高濃度要求外,並規定各縣市轄內所有空氣品質監測站必須全數達標,才能列為二級防制區(符合標準區域),取代過往以測站平均判定的方式。對於三級防制區(未符合標準區域),環境部將偕同地方環保局實施更嚴格的管制措施,包含新設污染源採取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既存污染源進行污染削減。此外,三級防制區的空污費費率較高,將投入更多資源於污染管制,促使企業投資污染防制設備,持續改善空氣品質。
環境部強調,此次被列為三級防制區(未符合標準區域)的縣市並非空氣品質惡化,而是採用更嚴格的標準。在各項污染物中,懸浮微粒(PM10)三級防制區由6縣市增至11縣市,新增5個縣市(新北市、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嘉義市)係因我國PM10年平均及日平均標準分別由50及100 µg/m3,加嚴為30及75 µg/m3,且判定方式改為轄內各測站皆須達標。回顧自105年推動污染管制以來,這5個縣市的PM10濃度下降趨勢顯著,不亞於其他縣市,降幅分別為35%、36%、29%、40%及42%(如附圖)。細懸浮微粒(PM2.5)三級防制區維持14縣市,而臭氧(O3)除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外,其他縣市仍為三級防制區。
環境部指出,藉由劃設空氣污染防制區的管制工具,授權縣市政府採取更積極的污染源管制措施;例如加強道路揚塵、露天燃燒及營建施工等污染源的防制作為,以持續降低PM10污染,針對工業排放和交通污染所產生的PM2.5及O3前驅物進行更嚴格的管制,以進一步改善我國空氣品質,維護民眾健康。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本新聞稿附加檔案,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3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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