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事項
- 1.高鐵噪音管制
- 2.機動車輛噪音管制
- 3.環境音量監測
- 4.低頻噪音管制
- 5.航空噪音管制
- 6.非游離輻射防制
高鐵噪音管制,環境部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爰修正「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增列各類陸上運輸系統之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同時規範要求應劃設一致性之緩衝區域,並維持同一建築物基地噪音管制區劃設結果之完整,維護民眾居住生活環境安寧。
職掌
- 1.關於噪音、振動管制與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之輻射污染防治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執行及評估事項。
- 2.關於噪音、振動管制與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之輻射污染防治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 3.關於噪音、振動之調查與資料之蒐集、管理、研析及報告事項。
- 4.關於噪音、振動管制技術之研究發展及資料之蒐集事項。
- 5.關於噪音、振動與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之輻射污染防治措施之研訂、指導、監督及執行事項。
- 6.關於非生產事業之機關、機構進口噪音防治設備、振動防治設備用途證明之核發事項。
- 7.關於新型車輛噪音合格證明文件之核發事項。
- 8.關於全國噪音、振動管制年報之編撰事項。
- 9.關於其他噪音及振動管制事項。
施政目標及計畫
施政計畫:推動噪音震動管制
因應噪音管制法修正,研修施行細則、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以落實噪音管制之執行;執行機動車輛噪音新車型合格證明審驗、核發及新車抽驗、車輛噪音管制工作;因應加入WTO及噪音管制法修正草案,相關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法規需配合檢討修正;督導各縣市加強噪音污染源稽查取締及娛樂場所、設施及擴音設施噪音防制工作宣導。
網路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