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為推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執行,爰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6條規定,綜合考量公私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之特殊需求,103年1月23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以下簡稱本公告),作為應受本法管理對象之依據;同時配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之規定,訂定所列場所公告類別之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管制室內空間範圍。另為擴大管制列管,於106年1月11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除擴大納管第一批已公告管制之大專院校、圖書館、醫療機構、社福機構、政府機關、鐵路運輸、民用航空站、捷運車站、展覽室、商場等10類場所範圍,另新增納管博物館及美術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表演廳、電影院、視聽歌唱業及運動健身等6類場所,各類場所皆有對應管制室內空氣品質污染物項目。
為廣泛納入多元性場所自願參與,110年7月2日發布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推動作業要點,分為良好級與優良級,其中良好級指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者;優良級為符合更嚴標準者,鼓勵公告場所及非公告場所參與自主管理標章制度。
「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申請攻略」
步驟1:自主巡查檢驗
1.評估現場室內空氣品質狀況,檢視是否符合標章標準。
2.可自行購入直讀巡檢式檢測儀器,或委外辦理巡檢。
步驟2:室內空氣品質改善或維護
1.源頭減量:避免過度裝潢設計、建築裝潢選擇綠建材及低逸散劑料、分散或減少人為活動。
2.通風換氣:加強自然通風、裝設機械通風設備(全熱交換器、新風系統、排風扇)。
3.行政管理:管理門窗開啟時間、室內空間密度避免壅擠、保持室內環境整齊乾爽、活動空間與污染物或污染源進行隔離(例如:廁所、廚房、洗手台、影印機、清潔物品等化學物質)。
4.其他改善措施:使用空氣清淨機(二氧化碳極難被空氣清淨機去除,唯有靠室內外空氣流通才能稀釋二氧化碳與其他污染物濃度)、裝設紫外燈殺菌等設備。
步驟3
填寫室內空品維護管理計畫文件相關資料,以及檢視室內空品維護管理規劃並記錄。
步驟4
依據「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委託本部認可之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驗測定(於室內空品資訊網檢測方法查詢),並出具檢測合格報告供標章申請。
步驟5
檢具切結書、設立許可、維護管理計畫文件(步驟3;公告場所已內含專責人員之證明文件)、檢測合格報告(步驟4)於標章系統向各縣市環保局申請,經審查同意後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