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事項
- 一、 環境音量監測
- 二、噪音管制區劃定
- 三、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標準
- 四、機動車輛噪音管制
- 五、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
- 六、航空噪音管制
- 七、非游離輻射管理
- 八、光污染管理
職掌
- 一、 關於噪音、振動管制與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之輻射污染
- (一)管制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策劃、訂定及執行。
- (二)管制法規之制(訂)定、研議及釋示。
- (三)監測事項之訂定及防制技術之研究發展。
- (四)管標準之訂定。
- (五)管制工作之監督、輔導及核定。
- 二、 關於新型車輛噪音合格證明文件之核發事項。
- 三、 關於其他噪音及振動管制事項。
施政目標及計畫
一、施政計畫:推動噪音振動管制
因應噪音管制法修正,研修施行細則、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以落實噪音管制之執行;執行機動車輛噪音新車型合格證明審驗、核發及新車抽驗、車輛噪音管制工作;因應加入WTO及噪音管制法修正草案,相關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法規需配合檢討修正;督導各縣市加強噪音污染源稽查取締及娛樂場所、設施及擴音設施噪音防制工作宣導。
二、施政計畫:聲音照相科技執法
針對高噪音車輛擾寧問題,110年前採路邊攔查檢測或通知車主到指定地點進行原地噪音量測,主要係管控不當改裝排氣管製造噪音問題,但偶有碰到在路上很吵但原地噪音卻合格的狀況,其主因係駕駛人在行駛過程中因不當操駕製造高噪音行為所致。有鑑於此,環境部於110年起推動聲音照相科技執法,採用類似車輛測速照相原理,為並特別針對硬體設備訂定「三重認證」措施,另針對違規案件判定流程規範「雙重把關」機制,以確保執法公信力:
(一)硬體設備三重認證:噪音計須通過標準檢驗局檢定認證(每兩年檢定1次)、聲音照相系統通過環境部比測驗證(每年比測1次)、硬體設備每7天校正1次及每5分鐘對時1次。
(二)違規案件判定雙重把關:扣除背景環境干擾(執行背景音量修正、確認風速及降雨氣象條件)及釐清其他音源干擾(保留紀錄事件前後3秒影像或音檔,確認事件噪音來源)。
聲音照相是從受體保護(民眾)角度出發,以「抓吵」為原則,車輛只要沒有過度不當改裝或刻意製造噪音的操駕行為,不會有超標的疑慮。環境部已順利爭取行政院核定前瞻計畫及公共建設計畫相關經費,逐年補助地方政府購置及升級聲音照相設備,有效加強稽查車輛噪音陳情案件,以維護民眾生活安寧。
網路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