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鄰噪音
近鄰噪音通常為人或動物所發出之聲響,具備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之特性,因此,依法目前近鄰噪音其處理權責並非在環保機關,但一般民眾遇到噪音問題時,第一個想到的就是向環保局陳情,故受理陳情之環保報案中心人員會向民眾說明該類噪音並非屬於環保機關之權責,並告知或協助其向權責機關請求處理。
民俗噪音
婚慶、喪葬迎神賽會及神壇的民俗噪音,由噪音管制法規範禁止前述行為,目前各縣市環保局均已針對地方風俗民情及特殊需求公告於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燃放爆竹、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及相關行為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反者,依同法第23條規定,處新台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應令其立即改善。
《縣市環保局依噪音管制法第八條規定辦理公告情形》
環境音量
目前環境噪音監測點其監測方式地點及監測頻率依據「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所轄各類管制區內選定適當地點,指定環境及交通噪音監測點。
振動管制
針對各縣市有關振動之陳情案件,因無法源依據,多採柔性勸導、協調方法,請振動源之所有人進行改善。俟「振動管制法」立法後,將積極研訂相關子法並規範及進行稽查作業,以落實振動管制。
道路交通管制
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等陸上運輸系統內,車輛行駛所發出之聲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量測該路段音量,超過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者,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訂定該路段噪音改善計畫,其無法改善者得訂定補助計畫,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據以執行。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
為有效管制車輛噪音,規定所有製造或進口新車型之廠商應持憑噪音檢驗機構測試合格之文件向環境部申請核發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並於取得合格證明後,方能在臺灣進行銷售。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13條,為處理日益增加之民眾陳請使用機動車輛噪音案件,且為加強使用中車輛噪音管制,爰增訂受理檢舉及通知到檢之規定。
場所、工程及設施之噪音管制
各縣市環保局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依地方所轄噪音管制現況需求,於噪音管制區內公告相關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亦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以有效管制各縣市之場所、工程及設施產生之噪音。
目前共有臺北市等22個縣市環保局針對轄境內之需求及現況辦理公告,其設施公告內容如:冷卻水塔、發電機、抽水馬達、空調系統等之噪音管制(最新公告及資訊)。未來將持續督導地方環保局依需求及現況辦理公告,更新其公告內容。
《縣市環保局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已公告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