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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制度推動

固定污染源定義

空氣污染源是指會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大致可分為兩大類: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 固定污染源為非因本身動力而改變位置之污染源,包括工廠、場之煙囪排放、廠內逸散、營建施工產生之粉塵逸散、露天燃燒等。 大至發電廠,小至個人使用噴霧劑,只要是會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個體,不論大小均視為固定污染源。

許可制度推動歷程

臺灣自80年代起陸續執行空氣品質管理工作,引入空氣品質區管理、實施縣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等,並推動各種行政管制措施,輔以經濟誘因對策促使公私場所污染減量;其中導入污染以預防管理制度,規範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前應先審核並利於運轉後之追蹤管理,以達成新設污染源之預防及已設立污染源持續改善之管理策略,於76年研擬之空污法修正草案中,引進美國採用多年且具有相當管制成效的許可制度(Permit System),要求公私場所於設置及操作前誠實申報污染狀況,經過審核通過發證後方能設置及操作,且必須依核定之許可內容操作相關設備及紀錄申報,環保單位並據以進行許可內容之查核作業。

自81年空污法第二次修正時納入固定污染源許可管理制度後,業逐步奠定以許可證所載內容落實操作管制之基礎,並依該次公布修正之空污法第14條第3項授權,於82年5月7日訂定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之準據,由於許可制度係透過預先審查機制將空污法相關規定納入許可證管理,執行至今各界亦陸續反映有關審查原則及程序等之精進意見,為因應當前空氣污染防制之現況與管理機制,並督促地方主管機關審查過程應遵照法令授權,落實依法行政原則,遂於108年9月26日修正發布,以建立許可證審查全國一致性原則、落實資訊公開、強化技師簽證功能及加強簡政便民措施,如圖一表示。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本次許可管理辦法修正可將內容分為總則、設置許可證與操作許可證申請、燃料使用許可申請、許可證異動、換補發、展延、許可證審查原則及附則等七章

*圖1: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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