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背景
汽機車為國人最常使用的私人運具,隨著車輛使用年限增加,機件劣化,維護保養習慣的缺漏等,內燃機汽機車產生空氣污染的問題必須重視。環境部針對使用中汽機車廢氣排放實施多項管制措施,包括建立定期檢驗制度及使用中車輛路邊攔檢等,希望透過多重的把關,改善汽機車污染之排放。
管制現況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規定及授權,執行車輛排氣定期檢測驗:
- 機車排氣污染管制,依「機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公告規定實施。
- 對象:出廠滿5年以上之機車。
- 實施規定:應每年於行車執照原發照月份前後1個月內,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1次。
- 檢測地點:環保機關委託之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
- 實施頻率:每年1次。
- 檢測費用:100元/輛(空污基金補助)。
- 實施結果:檢驗不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車輛,應於檢驗日起1個月內修復,並申請複驗。
- 汽油車排氣污染管制,依「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公告規定,自112年7月1日起實施。
- 對象:出廠滿8年以上之汽油車。
- 實施規定:應每2年於出廠年數為偶數時,於行車執照原發照月份前後1個月內,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1次。
- 檢測地點:公路監理機關或環保機關委託之汽車代檢廠。
- 實施頻率:每2年1次。
- 檢測費用:100元/輛(空污基金補助)。
- 實施結果:檢驗不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車輛,應於檢驗日起1個月內修復,並申請複驗,且於修復複驗合格或完成改善之次年起,連續2年每年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1次,直至檢驗均合格後,始回復原先檢驗頻率。
- 柴油車排氣污染管制,依「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公告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
- 對象:前一年度經環保機關檢測不合格,且複驗合格之柴油車。
- 實施規定:於定檢年度依行車執照原發照月份前後1個月內,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1次。
- 檢測地點:環保機關指定之檢驗地點或柴油車底盤動力計檢測站。
- 實施頻率:應於修復複驗合格或完成改善之次年起,連續2年實施定期檢驗,2年皆合格者,第3年起免驗。
- 檢測費用:免付費。
- 實施結果:檢驗不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車輛,應於檢驗日起1個月內修復,並申請複驗,且於修復複驗合格或完成改善之次年起,連續2年每年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1次,直至檢驗均合格後,第3年免驗。
如未依規定實施排氣定期檢驗,地方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0條規定可處新臺幣500元罰鍰,逾應檢驗日起6個月並經通知限期改善,遲未完成改善者最重將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牌照。
表1:各期別使用中機車排放標準
表2:各期別使用中汽油車排放標準
表3:各期別使用中柴油車排放標準
管制成果
經統計歷年檢測資料顯示,機車排氣定檢不合格率約4%,且落實維修保養及排氣定期檢驗之機車,其排放一氧化碳(CO)及碳氫化合物(HC)濃度均較未按時檢驗的機車低。汽油車排氣檢驗自112年7月1日起回歸環保機關主管,汽車排氣定檢不合格率約2%。柴油汽車排氣檢驗自113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到檢率約近9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