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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污空污費

管制背景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各級主管機關得徵收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並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銷售者或使用者徵收,或依油燃料之種類成分與數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故訂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徵收制度沿革(如圖1)

移污空污費 - 文章示意圖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專用於改善柴油車及汽油車污染排放相關工作項目。

管制現況

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銷售者或進口者應於每月15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填具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書及繳款單,並將前月份之空氣污染防制費,自行繳納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代收專戶後,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但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書面方式申報。

空污基金運用

為落實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專款運用於空氣污染防制工作,移污空污費由中央統籌徵收,並將徵收所得金額的20%撥交地方運用。相關工作項目可歸納為四類十一項

移污空污費運用相關工作項目 - 文章示意圖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專用於改善柴油車及汽油車污染排放相關工作項目。

圖2、移污空污費運用相關工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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