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背景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各級主管機關得徵收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並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銷售者或使用者徵收,或依油燃料之種類成分與數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故訂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徵收制度沿革(如圖1)
管制現況
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銷售者或進口者應於每月15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填具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書及繳款單,並將前月份之空氣污染防制費,自行繳納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代收專戶後,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但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書面方式申報。
空污基金運用
為落實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專款運用於空氣污染防制工作,移污空污費由中央統籌徵收,並將徵收所得金額的20%撥交地方運用。相關工作項目可歸納為四類十一項
圖2、移污空污費運用相關工作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