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背景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於車(場)站、機場、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或檢查,或通知有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管制現況
                各級主管機關在適當地點實施不定期檢驗或檢查工作,攔查行經之車輛等移動污染源,經攔查結果發現違反排放標準者,依法告發處分,並要求限期改善。
                管制成果
                目前整體機車攔檢不合格率約10%,從不合格案件統計顯示,定檢習慣不佳的族群,不合格率約為良好定檢習慣者2倍,表示車輛定期維修保養及檢驗有助於降低排氣檢驗不合格率。
                各縣市環保局提供的柴油車檢測數據統計顯示,柴油車黑煙不透光率不合格率從104年10.1%下降到112年4.1%,顯示柴油車的排放逐年改善。
                
                
                    
                        
                    
                    *圖1:使用中柴油車路邊攔檢 
                 
                
                
                    
                        
                    
                    *圖2:使用中機車路邊攔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