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背景
環境部自84年起將營建工程列為管制重點, 並於86年開徵營建空污費,92年發布施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營建管理辦法),規範施工作業須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並於110年10月18日完成第三次修正,修正重點包含提高工地裸露區域與車行路徑應採行防治設施之面積比例、加高第三級防制區之圍籬設置高度、新增逸散操作作業納入規範、新增區域開發及疏濬工程維護鄰接道路與設置自動洗車設備及強化營建業主對防制設施操作與監督責任。另為改善營建工程以外之逸散性污染源,於98年發布「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並於100年2月11日完成第一次修正,修正重點包含車行路徑色差認定、裸露區域防制設施及運輸車輛防制設施條文,共管制19類公私場所對象,針對逸散性製程、堆置、裝卸、輸送、運輸、開採等作業及裸露區域納入管制。
管制規定及作為
- 一、行為管制: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之空氣污染行為。
- 二、排放標準:公私場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之濃度限值。
- 三、防制設施規範: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範營建工程及固定逸散性粒狀污染源應設置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以有效收集處理空氣污染物。
- 四、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營建空污費費率依工程類型及防制設施等級,分為3個工程級距、7個工程類別,共21種費率。營建工程業主應於開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依規定期限繳納。如相關工程資料改變,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申報調整其應繳納費額。
營建工程空污費,在開工前應備妥空污費申報資料及相關文件,提交主管機關申報空污費審核,並完成費用繳納,在開工前須完成工區之各項防制措施;若因故須停工及復工者,需發文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方可辦理;完工結算時,須檢具完工申請表及相關文件至主管機關辦理完工申報,結算空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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