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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散污染源管制

管制背景

環境部自84年起將營建工程列為管制重點,為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於86年開徵營建空污費,並103年起新增疏濬工程費率,期藉由空污費之經濟誘因促營建業主強化污染防制設施,統計近10年營建業主向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件數平均約6萬5千件以上,每年淨收金額平均可達新臺幣20億元。另92年發布施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範施工作業須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並於110年10月18日第三次修正發布,修正重點包含提高工地裸露區域與車行路徑應採行防制設施之面積比例、加高第三級防制區之圍籬設置高度、新增逸散操作作業納入規範、新增區域開發及疏濬工程維護鄰接道路與設置自動洗車設備及強化營建業主對防制設施操作與監督責任。另為改善營建工程以外之逸散性污染源,於98年發布「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並於112年7月6日第二次修正發布,修正重點包含提高裸露區域防制比率、提升三級防制區物料堆置防制效率、強化大型堆置場運輸車輛清洗設施規範、新增鋼鐵冶煉業及瀝青拌合業須集氣效率規範、新增設置錄影監視系統規定,並重新調整港區內適用對象。

管制規定及作為

  1. 一、源頭管理:鑑於公共工程施工期間之空氣污染與噪音問題,興辦單位應於工程規劃、發包、執行、監督查核等階段納入相關規範,爰於107年5月17日發布「加強公共工程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管理要點」,推動於工程規劃、招標時納入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相關規範,從源頭強化管理。
  2. 二、行為管制: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之空氣污染行為。
  3. 三、排放標準:公私場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之濃度限值。
  4. 四、防制設施規範: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範營建工程及固定逸散性粒狀污染源應設置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以有效收集處理空氣污染物。
  5. 五、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營建空污費費率依工程類型及防制設施等級,分為3個工程級距、7個工程類別,共21種費率。營建工程業主應於開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依規定期限繳納。如相關工程資料改變,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申報調整其應繳納費額。
  • 營建工程管制及收費管理系統與其他逸散粒狀污染物防制技術手冊等資料,請至文件下載區參閱。
空氣品質惡化預警期間之空氣污染行為 - 環境部廣告圖
營建工程空污費,在開工前應備妥空污費申報資料及相關文件,提交主管機關申報空污費審核,並完成費用繳納,在開工前須完成工區之各項防制措施;若因故須停工及復工者,需發文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方可辦理;完工結算時,須檢具完工申請表及相關文件至主管機關辦理完工申報,結算空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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