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 功能,可能會造成部分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建議開啟瀏覽器 JavaScript 狀態

消費性商品管制

消費性商品及對空氣品質的影響

消費性商品(Consumer Products)係指家庭及各機構中所使用之化學製品,髮膠、清潔產品、噴漆、黏著劑、芳香劑、建物塗料等為常見消費商品的例子。這些商品含有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以下簡稱VOCs),雖然每種商品僅含有少量的VOCs,但每年使用量超過上億個消費商品,累計造成的VOCs排放量約18.7萬公噸,已佔我國排放總量之40.1% (TEDS 11.1)。VOCs為地表臭氧生成之重要前驅物,臭氧為我國空氣品質不良之主要污染物之一。透過管制消費商品中所含有的VOCs成分及含量,可以幫助降低臭氧或霧霾(Smog)生成,減少民眾暴露空氣品質不良的機會。


消費性商品及對空氣品質的影響 - 文章示意圖

*圖1:消費性商品非甲烷碳氫化合物排放量及佔全國排放比例

管制背景說明

依據美國加州對於VOCs的管制經驗顯示,當各類工廠固定污染源與機動車輛等移動污染源之VOCs皆已進行管制措施,而減量成本過高時,應對消費商品進行相關管制可使VOCs排放減量更具成本效益性。由於建物塗料(Architectural Coatings)的產品種類較少且單位重量產品中VOCs含量較高,其調查作業及管制之減量效益相對較高;因此,國外對消費性商品VOCs排放相關管制皆是由建物塗料開始進行。

考量國外管制研擬的經驗與國內制度現況,本部對於國內消費商品之VOCs排放管制策略,現階段以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為優先對象;其他消費性商品則先進行適當之市場調查,以進一步掌握國內應管制之產品種類及管制對象。


管制背景說明 - 文章示意圖

*圖2:消費性商品管制推動方式

管制現況

  1. 1.法源依據:為使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VOCs管制工作具法源依據,民國107年08月01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增訂第47條對揮發性有機物化學製品管理條文,規定「製造、進口、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含揮發性有機物之化學製品,應符合該化學製品之含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但專供出口者,不在此限。」,以及「含揮發性有機物化學製品成分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據此,本部已於民國108年1月19日公告「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以下簡稱塗料成分標準),訂定不同類別之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商品VOCs含量限值。
  2. 2.管制架構:國內建物與工業維護塗料VOCs之管制研訂係以「法規管制」之強制手段為主(即訂定塗料產品VOCs含量限值),並輔以塗裝實務、稀釋操作、環保標章制度與自主管理等「柔性鼓勵機制」。管制對象為塗裝作業時衍生之揮發性有機物(VOCs)不易或無法收集處理的場合中所使用之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

管制現況 - 文章示意圖

*圖3: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管制研訂流程

  1. 3.管制現況說明:「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採漸進式分階段管理;目前評估國內業者可達成之技術水準,優先針對三類別五種塗料訂定VOCs成分限值規定,包括室內牆壁及天花板用塗料(A及B類別)及室外牆壁用塗料(C1、C2及C3類別);納管塗料種類類別乃依據標準檢驗局CNS 15080所定義之塗料產品進行分類,以維持一致性。

除本部訂有塗料VOCs成分標準之外,標準檢驗局亦訂有「建築用塗料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最大限量值」(CNS 15080),推動應施檢驗之塗料,類別包括建築用防火塗料、調和漆、瓷漆、水性水泥漆、溶劑水泥漆等共5種塗料。兩單位管制類別不同,但皆以訂定產品VOCs含量為之,透過本部及標檢局推動管制達成保護民眾健康與維護空氣品質,降低建物塗料逸散之VOCs排放量之目的。

預估推動室內牆壁、天花板用塗料(A類別)、室內牆壁/天花板用有光塗料(B類別)、室外牆壁用塗料(C1類別、C2類別及C3類別)等塗料產品之管制,推估VOCs減量可達2,000噸/年,約佔建物塗料VOCs排放量之6 %。

未來方向

本部對建物與工業維護塗料將持續透過檢測以及實地調查,持續蒐集D~L類別塗料VOCs含量資料,據以研訂VOCs成分限值規定,逐步擴大管制以完備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管制範疇及管制作業。此外,針對其他消費性商品,參考國外納管品項及國內排放量佔比,篩出液體清潔劑、髮用化妝品及空氣清新劑等優先品項,著手建立VOCs含量資料,做為研擬消費性商品VOCs成分標準之參考。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