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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揮發性有機物化學製品管制

含揮發性有機物化學製品對空氣品質的影響

「含揮發性有機物化學製品」係指家庭及民眾一般生活所使用,且含有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以下簡稱VOCs)之化學製品,包含:建物塗料及消費商品(如髮膠、清潔劑、黏著劑、芳香劑等)。雖然每件商品VOCs含量不多,但是隨著使用頻率越高、使用量越大,累積起來的VOCs排放量也不容小覷。我國每年使用的含VOCs化學製品總和起來的VOCs排放量約達13萬公噸,占VOCs總排放量之35% (TEDS 12)。

VOCs是形成地表臭氧之重要前驅物,而臭氧是導致我國空氣品質不良之主要污染物之一。使用含VOCs化學製品所排放的VOCs會生成臭氧,進而影響空氣品質。需要透過管制含VOCs化學製品之VOCs含量,降低臭氧生成,減少民眾暴露空氣品質不良的機會。


消費性商品及對空氣品質的影響 - 文章示意圖

圖1:各類污染源之VOCs排放量 (依排放量排序)

管制背景說明

根據國外的管制經驗,含VOCs化學製品管制又可以分為「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及「消費商品」兩個部分。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指用於建築物、道路、固定式結構物及維護製程設備使用的塗料;消費商品則為家庭及一般民眾生活中使用之髮膠、清潔劑、黏著劑及芳香劑等產品。由於在施工現場使用塗料或是民眾使用消費商品所排放的VOCs不易收集、處理,故參考美國加州管制經驗,以源頭管制「限制產品VOCs含量」方式作為主要管制手段,並以教育宣導「採用低VOCs含量之產品」為輔助手段,以減少使用含VOCs化學製品之排放量。


管制現況

  1. 1. 法源依據:民國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增訂對含VOCs化學製品之管制規定(第47條),規範「製造、進口、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含揮發性有機物之化學製品,應符合該化學製品之含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但專供出口者,不在此限。」,以及「含揮發性有機物化學製品成分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2. 2. 管制目標:降低民眾使用含VOCs化學製品所致環境衝擊及健康影響。
  3. 3. 管制架構:分為掌握排放量與技術現況、立法管制及教育宣導3個部分。
    1. (1) 掌握排放量與技術現況:調查各類商品的VOCs排放特徵,建立排放量資料庫,並調查國內外產品技術發展現況,以供立法管制參考。
    2. (2) 立法管制:由於含VOCs化學製品種類眾多,且每種類別商品的VOCs排放量特徵不同,故含VOCs化學製品的管制方式係採取分階段「訂定VOCs含量限值」為主要手段;另外,為鼓勵製造及進口業者自主改良降低產品之VOCs含量,規劃推動「低VOCs產品標章制度」等輔助措施,以加強管制手段的減量效果。
    3. (3) 教育宣導:透過向民眾宣導選購及使用低VOCs含量之產品,營造低VOCs產品市場需求;另外透過向油漆施塗工人教育或輔導,以正確操作,減少VOCs排放。

管制現況 - 文章示意圖

圖2:含揮發性有機物化學製品管制架構

  1. 4. 現況說明:
    1. (1)本部於民國108年8月13日公告「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訂定室內牆壁及天花板用塗料(2類)及室外牆壁用塗料(1類)之VOCs含量限值。
    2.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另外訂有國家標準-「建築用塗料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最大限量值」(CNS 15080),訂定12類別塗料之VOCs含量限值;另外,將建築用防火塗料、調和漆、瓷漆、水性水泥漆、溶劑水泥漆等5種塗料類別列為應施檢驗塗料。
    3. (3) 本部透過科研計畫調查國內消費商品VOCs含量特徵,並參考國外(美國、加拿大、香港等)管制經驗,初步篩選6大類別消費商品作為優先管制對象,並研究各類消費商品VOCs成分相關規定。

未來方向

本部將持續調查各類含VOCs化學製品之排放特徵及產品技術現況,並參考國外管制經驗評估擴大管制類別及訂定VOCs含量限值。此外,評估推動低VOCs產品標章制度,透過與綠色採購及公共工程採購的結合,營造低VOCs產品的市場需求,帶動業者自主性的降低產品VOCs含量,減少使用含VOCs化學製品之污染與對空氣品質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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