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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費政策推動

政策緣起

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主要由各種燃燒、加熱過程、原物料本身成分或其製造過程中產生之污染逸散所致。然於民國60年代以前,我國污染管制工作皆以單純之「行政管制」模式為主,如排放標準、行為管制及許可制度,因此無法適當反應污染所造成之社會成本,且在執行上需耗費相當大的人力與物力,而亦缺乏誘因促使污染者主動改善污染,以致成效較有限。

鑒於民眾對於環境空氣品質之需求日漸殷切,環境部引進國外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提出「污染者付費」原則,運用「行政管制」與「經濟誘因」並存之雙軌管制制度,適當反映污染所造成之社會成本,期望於此管理制度執行下,提升污染源自發性進行污染改善之誘因,達到改善空氣品質之目標。

徵收制度推動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制度推動過程,進行長時間之規劃研議、專家諮詢、效益評估、學理論辯以及公眾參與,尤其,面臨壓力團體質疑、反彈與抗爭,終於在民國84年3月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授權,發布「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並自民國84年7月1日正式實施,開徵硫氧化物(以下簡稱SOx)空污費,民國86年7月起開徵營建工程粒狀污染物空污費,民國87年7月開徵氮氧化物(以下簡稱NOx)空污費,民國96年1月開徵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空污費,民國99年1月加徵揮發性有機物有害個別物種空污費,民國107年7月開徵粒狀污染物、重金屬(包括鉛、鎘、汞、砷及六價鉻)及戴奧辛空污費,開徵迄今,復歷經環保團體及立法委員控訴與聲請釋憲等重大考驗,而獲得民眾肯定並穩健執行,在空氣品質管理工作上,邁向另一個里程碑。

為使空污費徵收策略達最佳之執行效益,空污費徵收制度係採因時制宜方式進行修正與推動,歷年主要推動重點為:

  1. 一、依燃料使用量及油(燃)料種類之費率開徵空污費(84/7~87/6):開徵初期環境部考量國內固定污染源其污染排放90%來自於燃料燃燒,經考量國內環境背景及行政可行性,綜合各界意見後乃依排放SOx之燃料使用量及含硫量開徵空污費,藉由此階段空污費開徵之經濟誘因,空氣中二氧化硫年平均濃度與民國83年(開徵前)比較,已由9ppb降至5ppb,顯示空污費徵收制度及燃料管制策略之實施,確實對於國內空氣品質之改善,有顯著的貢獻與成效。
  2. 二、依實際污染排放量徵收空污費(87/7~95/12):為進一步擴大減量誘因並符合污染源公平負擔之原則,並符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空氣污染防制法」立法精神,環境部自民國87年7月起改依實際排放量徵收空污費,並開徵NOx,藉由濃度高低不同訂有不同費率,鼓勵業者裝置防制設備,透過不同濃度不同費率價差之優惠費率機制,間接補貼業者設置防制設備之成本,減輕產業經濟衝擊。
  3. 三、依實際排放量及累進費率徵收並開徵VOCs空污費(96/1~迄今):鑒於空污費徵收制度自民國87年至95年期間,鼓勵公私場所加裝防制設備之階段性目標已達成,遂於民國96年重新檢討徵收制度、考量污染物種對環境損害程度及總量管制觀點,除改以實際排放量為費基,訂定各級距適用費率外,並開徵近年主要造成空氣品質不良之臭氧前驅物VOCs,期藉由差別費率之繳費機制,擴大經濟誘因,以有效減少污染物排放。其後考量有害物種對人體健康危害性與致癌性,於民國99年加徵VOCs有害個別物種空污費,以促使公私場所改變污染行為或誘使其積極改善,進而減少VOCs排放量。
  4. 四、調升秋冬空品不良季節之空污費費率(106/10起):每逢秋冬季節,公私場所污染源排放之空氣污染物因氣候條件而不易擴散,致整體環境空氣品質不良。環境部為改善此一情形,於民國106年10月1日起實施季節性差別費率,以鼓勵公私場所自願調整產能(降載或產能重新分配)或提高防制設備操作效率,降低秋冬季節之污染排放。
  5. 五、開徵粒狀污染物、重金屬及戴奧辛等物種之空污費(107/07~迄今):有鑑於細懸浮微粒及有害空氣污染物對影響呼吸系統、心血管疾病及死亡等之空氣品質皆有影響,基於維護國民健康及改善空氣品質前提下,遂擴大徵收營建工程以外之固定污染源空污費,於民國107年7月起開徵粒狀污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及戴奧辛等空污費,以期能持續藉由經濟誘因手段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同時,針對使用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其每季NOx排放量超過24公噸之污染量開徵空污費,以促使公私場所透過增設防制設備及有效操作污染防制設備方式,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以達改善整體空氣品質之目標。

空污基金運用

為落實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專款運用於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固定污染源空污費由中央統籌徵收,並將徵收所得金額的60%直接撥交地方運用,而營建工程空污費則由縣市政府向營建業主開徵,全權由各縣市自行統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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