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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現況與政策

近鄰噪音

近鄰噪音通常為人或動物所發出之聲響,具備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之特性,因此,依法目前近鄰噪音其處理權責並非在環保機關,但一般民眾遇到噪音問題時,第一個想到的就是向環保局陳情,故受理陳情之環保報案中心人員會向民眾說明該類噪音並非屬於環保機關之權責,並告知或協助其向權責機關請求處理。

民俗噪音

婚慶、喪葬迎神賽會及神壇的民俗噪音,由噪音管制法規範禁止前述行為,目前各縣市環保局均已針對地方風俗民情及特殊需求公告於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燃放爆竹、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及相關行為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反者,依同法第23條規定,處新台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應令其立即改善。

《縣市環保局依噪音管制法第八條規定辦理公告情形》

環境音量

目前環境噪音監測點其監測方式地點及監測頻率依據「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所轄各類管制區內選定適當地點,指定環境及交通噪音監測點。

振動管制

針對各縣市有關振動之陳情案件,因無法源依據,多採柔性勸導、協調方法,請振動源之所有人進行改善。依振動的來源採用的管理做法如下:

  1. 一、源頭管制:針對來自大型場所、交通系統及大型固定設施之振動源,由源頭進行規範最有效。故本部要求開發單位於環評階段依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24條規定,於規劃階段即需評估噪音振動對環境之影響,並採取適當之防制及減輕對策,並自86年12月31日納入該作業準則規範。
  2. 二、 由低頻噪音管制著手:雖尚無振動管制法令,但噪音與振動通常會隨著機器運轉同時發生,由於振動頻率為1Hz至80Hz,而噪音為20Hz至20kHz,有部分頻段相同,經研究發現當民眾遭受到振動問題時,也可能受到低頻噪音影響。本部自94年陸續發布工廠、娛樂營業場所、營建工程低頻噪音管制標準,地方環保機關處理低頻噪音陳情案件時,可針對噪音伴隨之振動問題一併要求污染源進行改善。
  3. 三、一般民眾振動管理:此類振動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社會秩序維護法予以管制,依據前述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民眾可向管理委員會提出要求,將振動列入管理規約內規範,違反者可依據依該法第47條,處新台幣3千至1萬5千元罰鍰。倘若未設有管理委員會,仍可依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請警察機關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查處,經勸導仍未改善時,可裁罰新台幣6千元以下罰鍰,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4. 四、住宅振動規定:考量源頭解決方式需由建築結構著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建築技術規則」第46-6條,有明確規範建築物分戶樓板之衝擊音及隔音構造、分戶牆之隔音規範,詳情可洽內政部國土署 https://www.nlma.gov.tw/ch查詢。
  5. 五、環境振動管理指引:本部110年12月發布「環境振動管理指引」,作為防制環境中營建工程以及陸上運輸系統營運時所引發之振動對生活環境造成的影響等所用。由於振動陳情案件數居首位者為營建工程,而陸上運輸系統須於規劃前即妥善考量,故該兩對象納入指引列為優先提出建議值之對象。本指引雖非屬立法授權之行政法規,無法律強制力,但仍建議營建工程及陸上運輸系統業者及機構參考該指引,以減少所引發之振動對民眾生活環境造成的影響,本部前已函知各縣市政府建議其參考本指引,視各地區環境差異擬訂個別較嚴格建議值,並納入自治法規相關規定進行管制,以降低振動對環境之影響。

道路交通管制

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等陸上運輸系統內,車輛行駛所發出之聲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量測該路段音量,超過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者,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訂定該路段噪音改善計畫,其無法改善者得訂定補助計畫,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據以執行。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為有效管制車輛噪音,規定所有製造或進口新車型之廠商應持憑噪音檢驗機構測試合格之文件向環境部申請核發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並於取得合格證明後,方能在臺灣進行銷售。

為有效管制車輛噪音,規定所有製造或進口新車型之廠商應持憑噪音檢驗機構測試合格之文件向環境部申請核發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並於取得合格證明後,方能在臺灣進行銷售。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13條,為處理日益增加之民眾陳請使用機動車輛噪音案件,且為加強使用中車輛噪音管制,爰增訂受理檢舉及通知到檢之規定。

場所、工程及設施之噪音管制

各縣市環保局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依地方所轄噪音管制現況需求,於噪音管制區內公告相關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亦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以有效管制各縣市之場所、工程及設施產生之噪音。

目前共有臺北市等22個縣市環保局針對轄境內之需求及現況辦理公告,其設施公告內容如:冷卻水塔、發電機、抽水馬達、空調系統等之噪音管制(最新公告及資訊)。未來將持續督導地方環保局依需求及現況辦理公告,更新其公告內容。

《縣市環保局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已公告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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