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中的光污染曝露
隨著科技的發展,越來越多運用高亮度的光源、裝飾燈與廣告看板的大量使用,這些夜間光源太亮或閃爍干擾的光照射到民眾或環境中,可能對民眾或生態環境產生不利的影響。例如:影響視覺辨識看不清楚物體或是感覺刺眼不舒服;影響睡眠,產生健康問題;影響生態環境,造成動植物或夜空的改變。
但是夜間的照明科技帶來人類生活的方便性,延伸人類的活動時間。夜間光源之目的可概括分類如下:
- 照明:夜間的活動、交通、娛樂、運動、工業、居住
- 景觀:景觀照明
- 商業:廣告看板、廣告燈
- 農漁:調節或促進植物生長或吸引魚類聚集用燈
- 其他:警示燈
依人工光源分為廣告類、非廣告類及反射類等3大類。
廣告類範例
非廣告類範例
反射類範例
由於一方面需要滿足夜間光源的需求,一方面又必須要防護這些光源對民眾及環境的不利影響。因此,環境部113年1月4日修正「光污染管理指引」推動各類光源管理工作,從源頭有效落實改善光污染對環境的影響。
光污染管理指引光曝露建議值
一、最大亮度:
對於人工光源造成之眩光不舒適,於商業區晚上6時至11時,最大亮度光曝露建議值為1,000 cd/m2。
對於人工光源造成之眩光不舒適,除上述區域及時段外,最大亮度光曝露建議值為650 cd/m2。
二、最大垂直照度:
針對人工光源的受體室內環境所造成之光侵擾不舒適,其最大垂直照度光曝露建議值為25 勒克斯(lx)。
三、色溫:
具有生態系統或生物多樣性棲地之國家公園、自然保育 區及生態保育區等,該區域路燈建議不得高於 3,000 K。 各級道路建議以 3,500 K 為原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基於道路安全或其他相關因素考量,得依權責訂定適用 各級道路之色溫,不受前述色溫建議值之限制。
四、閃爍:
針對戶外面光源大型廣告看板(長及寬大約在 1.75 公 尺以上)的閃爍於商業區晚上 6 時至 11 時,其閃爍干擾指數(Flicker Nuisance, FN) 建議不得小於 5。於晚上 11 時之後,建議以靜態畫面顯示或關閉廣告看板電源。
環境部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工管理光污染,針對所使用或管理的人工光源在設計規劃、裝設、使用、更換時,都能考慮到可能產生的光污染問題,在產生的源頭就能有效的管理及預防,以降低光污染的發生的可能性。若是還有過量光污染光源照射到公眾環境領域的部分,環境部就會做民眾防護的把關。分工如下圖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