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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區

一.噪音管制區

政策

由地方主管機關視其轄境內噪音狀況,並參考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所規劃之土地使用計畫及使用情形,劃定四類噪音管制區公告實施,並應每2年檢討重新劃定公告之,但必要時得報環境部同意提前或延後一年檢討。二個以上噪音管制區交界處之音量,不得超過其中任一區之噪音管制標準。

各縣市須每2年檢討並重新公告管制區資訊。民眾若對所詢之管制區類別有異議,地方環保局應於公開展覽一個月期限屆滿後,邀集相關機關檢討、修正定案公告實施。

執行現況

目前直轄市及縣(市)環保局依噪音管制法第7條規定,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詳最新公告及資訊),並定期檢討,重新劃定公告之。

噪音管制區示意圖
由地方主管機關視其轄境內噪音狀況,並參考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所規劃之土地使用計畫及使用情形,劃定四類噪音管制區公告實施,並應每二年檢討重新劃定公告之。但必要時得報本部同意提前或延後一年檢討。二以上噪音管制區交界處之音量,不得超過其中任一區之噪音管制標準。

二. 航空噪音防制區

政策
•法令依據
  1. (一)「噪音管制法」第16條、第23條、第25條、第26條及第33條規定。
  2. (二)「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及第21條規定。
  3. (三)「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辦法」、「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及「軍事機關及其所屬之場所工程設施及機動車輛航空器等裝備噪音管制辦法」等4個相關子法規定。
  4. (四)「須設置自動監測設備連續監測飛航噪音狀況之航空站」公告。

•執行作法
  1. (一) 航空噪音防制權責:環保機關負責劃定航空噪音管制區,航空主管機關負責航空噪音防制補助工作。
  2. (二)航空噪音管制方式:
    • 航空器噪音管制:除要求各航空公司汰換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的航空器、調整航空器起降時間、操作程序、限制試車或訓練飛行時間外,各航空站亦針對各機場現況,訂定環保起降航線,要求各航空公司遵循。
    • 機楊地面噪音應符合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完成地面噪音改善計畫。
  3. (三) 機場周圍土地相容性使用對策:
    • 第一級航空噪音管制區:應檢討現有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
    • 第二級航空噪音管制區:不得新建學校、圖書館及醫療機構。
    • 第三級航空噪音管制區:不得新建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及不得劃定為住宅區。
  4. (四)「須設置自動監測設備連續監測飛航噪音狀況之航空站」公告:

依民用航空法第37條規定由航空主管機關辦理,對受航空噪音影響之地區特定之建築物設置防音設施。交通部依據該法授權訂定之「航空噪音防制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及「機場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也已發布實施,各航空站及各縣市政府成立「航空噪音執行小組」執行航空噪音補助工作,目前各航空站大部份先補助第三級噪音防制區之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及住戶設置噪音防制設施。另軍用機場亦每年每個機場編列經費辦理航空噪音防制工作。


•執行現況

目前直轄市及縣(市)環保局依噪音管制法第7條規定,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並定期檢討,重新劃定公告之,各縣市噪音管制區公告資料可至各直轄市及縣(市)環保局網站查詢或至本網 文件下載 區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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