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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氧層保護在台灣

背景說明

鑑於臭氧層對於全球生態環境的重要性,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的召集下,國際社會於1985年簽訂維也納公約(Vienna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Ozone Layer),要求簽署公約之國家能採取行動以扭轉臭氧層破洞逐年擴大的趨勢。更於1987年制定「蒙特婁議定書」,展開削減破壞臭氧層物質的管制行動。我國政府為避免國內產業受到貿易阻礙,於蒙特婁議定書正式生效後也同時展開國內管制規範。

我國因應蒙特婁議定書規範之模式

我國依蒙特婁議定書管制規範,自1994年將海龍消費量削減為零,自1996年將氟氯碳化物(簡稱CFCs)消費量降為零,同時凍結氟氯烴(簡稱HCFCs)的消費量不得超過我國消費基準量(638.156 ODP公噸),並逐步削減至2020年起削減至基準量的0.5%(3.191 ODP公噸)之目標,且限使用於2020年1月1日前既存使用中之冷凍空調設備維修。另,我國自2006年起已不再生產任何破壞臭氧層物質(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s,簡稱ODS)。HCFCs與溴化甲烷為我國目前尚有輸入的物質,受到核配與許可制度的規範。後續HCFCs消費量之階段削減目標為:自2030年起達到消費量為零的完全廢除目標。此外,溴化甲烷僅限使用於檢疫與裝運前處理(Quarantine and Preshipment,簡稱QPS)用途。

臭氧層保護相關法規

我國目前以107年8月1日修正發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為準則,並依循108年2月15日修正發布之「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108年2月18日修正發布之「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及108年2月18日發布之「溴化甲烷管理辦法」等辦法管制破壞臭氧層物質。本法規彙編涵蓋我國為遵循國際公約蒙特婁議定書,管制破壞臭氧層物質之母法、管理辦法及相關公告,編排方式乃以後法取代前法原則。


我國因應蒙特婁議定書規範之模式  - 文章示意圖(共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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