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依空氣污染防制區分級管制方式及空氣污染防制方案,擬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並應每四年檢討修正。
為逐期精進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依法採4年1期方式滾動檢討,行政院已核定第二期空氣污染防制方案(113年至116年),各地方政府據以擬訂第二期空氣污染防制計畫(113年至116年),送環境部核定後公告,因地制宜規劃合適之管制措施,表列各地方政府空氣污染防制計畫資料如下。
各縣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113年至116年)
註:依地方公告資料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