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依空氣污染防制區分級管制方式及空氣污染防制方案,擬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並應每四年檢討修正。
本部已訂定「空氣污染防制方案(109年至112年)」,採4年1期方式滾動精進空氣污染改善策略,各地方政府據以擬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109年至112年)」送本部核定後公告,因地制宜規劃合適之管制措施,表列各地方政府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如下。
此外,各地方政府刻正依據112年12月21日新核定之空氣污染防制方案(113年至116年),檢討修正各轄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
各縣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109年至112年)
註:依地方公告資料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