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 功能,可能會造成部分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建議開啟瀏覽器 JavaScript 狀態
:::
首頁 > 環保主題 > 空氣品質保護規劃 > 空品背景 > 特殊性工業區監測

特殊性工業區監測

特殊性工業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成分較為複雜,為掌握特殊性工業區排放空氣污染物對空氣品質造成的影響,保障民眾健康,環境部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5 條規定,特殊性工業區開發者,應於區界內之四周規劃設置緩衝地帶及適當地區設置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前述開發係指特殊性工業區新設、擴大或變更而言。1994 年環境部訂定「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明定特殊性工業區種類、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之設置等相關規定,並分別於 1999 年、2012 年及 2014 年修正發布。管制目的在於降低特殊性工業區影響、驗證開發案於環境影響評估時預測之環境影響程度、發現開發後是否產生非預期中之不良影響並建立完整空氣品質背景資料,據以觀測短期及長期空氣品質變化趨勢,作為研擬管制策略之應用參考。

文章示意圖

依設置標準規定,特殊性工業區內容納表1規定之 13 項特殊性工業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業,且其合計基地面積超過總基地面積 1/4 者,開發者應於區界內之四周或適當地區設置緩衝地帶及監測空氣品質。空氣品質監測項目包含氣象監測項目、一般空氣污染物及依工業區內容納之工業特性要求監測之其他空氣污染物,如 54 項有機光化前驅物52 項有害空氣污染物、甲醛、乙醛、PM10 中之鎳、砷、鎘、錳、鈹、鉛化合物及 TSP 中之六價鉻(Cr6+)、5項硫化物(硫化氫、甲硫醇、二硫化碳、硫化甲基和二硫化甲基)、甲基胺類、5項無機酸(氫氟酸、鹽酸、硝酸、磷酸及硫酸)、醋酸、氨氣、氯氣及戴奧辛等。特殊性工業區依規定時程及頻率辦理空氣品質監測,且自動監測項目數據應與主管機關連線傳輸;人工監測項目應按季申報紀錄。另外,空氣品質監測設施之輸出訊號、電訊傳輸設施、空氣品質監測方法及品質保證作業程序等,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表1、特殊性工業區管制之特殊性工業
項次 特殊性工業 項次 特殊性工業
1 金屬冶煉業 8 以煤、油或氣體為燃料之電力業
2 煉油工業 9 樹脂、塑膠、橡膠製造工業
3 石油化學基本原料工業 10 石油化學中間原料業
4 紙漿工業 11 酸鹼工業
5 水泥製造工業 12 半導體製造工業
6 農藥原體製造工業 13 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
7 煉焦工業 1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業

特殊性工業區管制現況

目前全國共有 7 座特殊性性工業區,包括高雄市林園及臨海工業區、雲林縣六輕工業區、臺中市中科臺中園區、臺南市南科臺南園區、苗栗縣竹科竹南園區、新竹縣竹科新竹園區(預計今年連線),共建置 43 站空氣品質監測站,測站位置如下圖。

更多空氣品質監測資訊及數據請見本部 特殊性工業區空氣品質監測管制資訊網 ,或至本部空氣品質監測網 、 本部環境資源資料開放平臺政府資料開放平臺查詢。

五座特殊性工業區地理位置示意圖
目前全國共有5座特殊性性工業區,共建置 35 站空氣品質監測站,測站位置如圖,包括高雄市林園及臨海工業區共19站、雲林縣六輕工業區10站、臺中市中科臺中園區4站、臺南市南科臺南園區4站。

*註:林園工業區與臨海工業區合併設置測站共2站。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