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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費支用情況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空氣污染防制費除營建工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徵收。中央主管機關由固定污染源所收款項,應以百分之六十比率將其撥交該固定污染源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移動污 染源所收款項,應以百分之二十比率將其撥交該移動污染源使用者設籍地或油燃料銷售地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空氣污染防制費支用項目實際支用情形,應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本部空氣污染防制支用情形已公布於本部網站(環境保護基金附屬單位決算資料),另表列地方主管機關空氣污染防制費支用情況如下。

空氣污染防制費支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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