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有害空氣污染物?
依據美國聯邦環境部1990年版清淨空氣法對有害空氣污染物(Hazardous Air Pollutants, 簡稱HAPs)之定義為:「任何可能或會造成癌症或其他嚴重健康影響(如:生殖影響、生理缺陷、不良環境及生態影響等)之空氣污染物」。由前述定義顯示任何可能引起上述嚴重影響人體健康效應之空氣污染物皆可稱為有害空氣污染物。為能有效管制有害空氣污染物,美國、德國、日本、韓國等國家多以列表明列管制物種之方式進行污染源或物種管制作業。
環境部參考國外做法,考量國外表列物種、國內管制物種以及物種危害性,於108年8月5日公告「第一批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及排放限值」,列出73項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名單;包括61項有機物、8項重金屬及其化合物、4項其他類物種。
*圖1:固定污染源 73 項優先列管之有害空氣污染物
管制現況
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對民眾健康影響,涉及排放端及受體端之關係。以固定污染源而言,管道或逸散等排放源排放之有害空氣污染物經大氣擴散後沉降至受體端,對民眾造成暴露進而可能產生健康影響。因此,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思考,除管制排放量外,尚需考量物種對民眾健康影響(物種毒性),透過健康風險評估工具,瞭解HAPs排放可能造成的民眾健康影響。
*圖2: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思考
有鑒於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健康危害影響備受關注,我國於107年8月1日公告之「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或母法)增加對HAPs之管制規定。現行我國HAPs管制法規可區分為三類型態:
- (一)通用於各行業之排放標準:本部於110年2月26日發布「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有害標準),考量健康危害及技術可行性,訂定22項HAPs之排放管道及周界排放標準值,其中 7 類屬重金屬及 15 類屬揮發性有機物,期以有限行政資源達成最大管制效果,預計可納管全國固定污染源 89%有害空氣污染物之排放量。此外,尚未納入有害標準的物種,則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所訂定空氣污染物排放管道及周界排放標準值。
- (二)行業別管制規範或排放標準:除一般通用標準外,考量HAPs行業排放特性,本部已公告廢棄物焚化爐、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煉鋼業電弧爐、鋼鐵業燒結工場、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鉛二次冶煉、電力設施、聚氨基甲酸脂(PU)塗佈業、乾洗作業、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製造業等10項特定行業共12項行業別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納管HAPs物種包括:戴奧辛及呋喃、重金屬(鉛、鎘、汞及其化合物)、四氯乙烯、二甲基甲醯胺、氯乙烯、1,2-二氯乙烷等。而於推動各項粒狀污染物及揮發性有機物行業別排放標準管制的同時,亦能減少重金屬及有害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
*圖3:行業別空氣污染排放標準及其管制有害空氣污染物
- (三)相關配套子法及規定:因應空氣污染防制法增修條文與HAPs管制相關規定,本部於108年起陸續發布或公告相關子法,包括:「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及排放限值」(112.8.3修正公告) ,訂定23項HAPs管道排放限值以及非法排放之排放限值,做為刑罰依據,促使業者確實操作並遏止違法偷排等環保犯罪;「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方式」(108.8.23公告)以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及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108.8.6公告)等,導入健康風險評估作法。
此外,本部自99年1月1日起開始徵收13項個別物種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物種包括:甲苯、二甲苯、苯、乙苯、苯乙烯、二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1,1,1-三氯乙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13項;自107年7月1日起擴大徵收固定污染源排放之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等6項;自112年7月1日起再增加氯乙烯、1,3-丁二烯及丙烯腈等3項空氣污染物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總計徵收22項個別物種,期能藉由經濟誘因促使業者減少有害物種排放。
而為強化空氣品質管制監測管制,本部於103年3月5修正發布「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簡稱特殊性工業區設置標準),增訂特殊性工業區空氣品質監測站應監測項目,包括有機光化前驅物、有害空氣污染物、甲醛及乙醛、懸浮微粒(PM10)中之重金屬及總懸浮微粒(TSP)之六價鉻、酸鹼氣體及戴奧辛等。自104年起已陸續有林園工業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臺南園區、六輕工業區、臨海工業區及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臺中園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竹南園區及新竹園區等七處工業區增設完成監測站並提報監測數據。
由環境監測資料掌握高風險潛勢地區,推動排放再減量,以降低該地區重要物種環境濃度及對鄰近民眾可能所致健康風險。本部目前已於國內4處工業區導入減量協談作業,以六年(109~114年)為期規劃風險減量計畫,推動高健康風險潛勢區域管制工作,並定時追蹤改善成效,預計114年完成階段改善工作,降低區域環境致癌風險至10-5水準。
未來方向
依空污法授權,本部將持續推動固定源HAPs法規研議、區域風險評估及管理、建置配套制度及工具等工作,以完備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架構,持續推動管制作業,以期有效降低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來保護民眾健康。
- 研議固定源HAPs法規,推動行業製程排放減量:於排放端採技術基準(Technology-based)管制各類污染源,持續針對有機性HAPs以及重金屬之重要排放製程,進行物種濃度及控制技術調查,並分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Best Available Control Technology, BACT)及「最大可達成控制技術」(Maximum Achievable Control Technology, MACT)水準,研訂重要排放類別(製程)排放標準,達成重要之固定污染源排放減量。
- 區域風險評估及管理:針對高風險潛勢地區之重要HAPs找出區內主要排放源,採減量協談作法,促使排放源推動排放再減量,以降低該地區重要HAPs環境濃度並降低對鄰近民眾可能所致健康風險。
- 建置固定源HAPs管制配套制度及工具
- 1.固定源HAPs排放資料:完備固定源HAPs排放申報系統及相關規定修正(如: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排放量計算方法規定、計量規定等),據以建立固定源HAPs排放清冊。同時,針對優先製程排放源進行HAPs排放特徵及活動強度蒐集,以持續建立適用之排放係數,提供HAPs排放量計算使用。
- 2.環境大氣HAPs監測作業:持續監控關注HAPs物種環境大氣濃度,掌握我國環境大氣HAPs濃度水準與基線。此外,針對工業源及交通源等可能之污染源集中區域進行任務性監測,收集統整區域HAPs排放特徵,若特定物種具有高濃度值則針對排放源進行減量(高風險潛勢區域風險減量)。
- 配合國家環境政策發展,檢視空污管制需求:因應國家固體再生燃料(SRF)推動政策,掌握可能衍生之HAPs排放及影響,並檢視訂定源頭管制及管末排放標準管制要求,以達成減碳、減廢與減污之共利效益。
*圖4: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強化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