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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MS 設置與連線程序

設置與連線期程

  1. 一、固定污染源之監測設施於公告後應設置者,應於公告生效之日起2年內完成CEMS設置及連線,並提報監測設施與連線確認報告書。
  2. 二、依本法第24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應申請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新設固定污染源者,於申請設置許可證時應併提報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申請操作許可證時應併提報監測措施說明書,並應於提報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時,併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
  3. 三、公私場所符合本法第96條情節重大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CEMS設置與連線及文件提報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設置與連線期程 - 文章示意圖

*圖1:CEMS設置與連線期程

申請與審查流程

公私場所應於規定期限內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相關文件申請與審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公私場所申請文件後,將通知公私場所於7日內繳納審查費,並自公私場所完成繳費翌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申請文件經審查不合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予駁回。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限內,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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