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 功能,可能會造成部分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建議開啟瀏覽器 JavaScript 狀態

CEMS 政策推動

CEMS 簡介

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可連續自動採樣、分析、記錄與計算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空氣污染物之相關設施(如圖1)。設置效益如下:


CEMS 簡介 - 文章示意圖

*圖1:CEMS監測設施示意圖

  1. 一、全時監測大型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污染排放情形,主管機關可遠端連線監控轄區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提升整體空氣污染物管控量能。
  2. 二、工廠可及時掌握與應變、排除製程異常狀況,避免衍生製程失控致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
  3. 三、即時掌握工廠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法規符合度、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與建立完整污染排放資料庫。
  4. 四、監測數據傳輸時可標註固定污染源與監測設施狀態碼,掌握監測數據之操作狀況。

背景說明

環境部自82年起實施CEMS監測制度,訂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及相關作業規範進行管制。歷經10年施行經驗後,經參考國外管制規範與評估歷年執行成果及因應各項環保政策之需求,於92年12月3日修訂與提升法規位階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下稱CEMS管理辦法),使監測管制工作更順利推動。

為提升掌握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各污染物排放情形,擴大落實固定污染源監控作業,與提升監測數據之可靠度及強化查核管制措施,使主管機關確實掌握污染源排放情形與排放量,環境部於108年4月12日修正發布第1階段CEMS管理辦法,提升CEMS監測數據之可靠度與強化相關查核管制能力,並於109年4月8日修正發布第2階段CEMS管理辦法,修正重點包括提升管制量能、強化數據計算管理、數據品保品管規範與落實數據狀態管制之四大方向,並擴大處分條款項目,促使公私場所落實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監測及連線作業(推動沿革如圖2)。


背景說明 - 文章示意圖

*圖2:CEMS管理辦法修法歷程

管制現況

  1. 一、納管對象及監測項目:自82年至109年間已陸續公告第1批至第5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包括各行業鍋爐、廢棄物焚化程序、水泥業、鋼鐵冶煉業、石化業、紙漿業、石化製程廢氣燃燒塔與環評承諾等對象,共納管近500根排放管道及廢氣燃燒塔,約可掌握全國固定污染源7成以上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量,目前監測項目包括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二氧化硫、總還原硫、氮氧化物、氯化氫、一氧化碳、氧氣、排放流率、揮發性有機物質等,可掌握全國固定污染源7成以上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量。
  2. 二、資訊公開說明:本部自105年7月起已將列管工廠各項空氣污染物即時與小時監測數據資料,公開於本部環境資源資料開放平臺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供全民同步協助監督查看,落實資訊公開作業(如圖3)。公開資料包括粒狀物不透光率6分鐘監測紀錄值、氣狀污染物15分鐘監測紀錄值及氣狀物染物1小時平均值,分為3個資料集,方便民眾瀏覽CEMS監測數據。

管制現況 - 文章示意圖
管制現況(資訊公開說明)-文章示意圖

*圖3:CEMS監測數據資訊公開流程圖

  1. 三、查核管理措施:本部已建置CEMS監測數據逾限示警系統與數據管理平台,可即時通知各地方環保局其轄內公私場所CEMS監測數據逾限情形與相關數據檢核資料。各地方環保局查核工廠製程與防制設備運作紀錄、監測設施維護保養紀錄及通報單等資料,進行勾稽審查CEMS監測數據(如圖4)。

管制現況(查核管理措施)-文章示意圖

*圖4:監測數據即時預警通報與管理機制

未來管制方向

持續精進CEMS管理措施,擴大管制對象範疇與新增監測項目,包括提升粒狀污染物排放管制、強化防弊查核措施、精簡管制措施及提升作業彈性為管制修正重點,並提供強化重點違規事項之防弊管制工具,俾使整體監測管制作業順利執行與管理制度更臻完善。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