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批次許可納管對象
現行全國列管公私場所家數近2萬家,其中考量固定污染源管制必要性及主管機關作業負荷,遂依據空污法第24條規定,自82年依製程、污染源種類,優先指定大污染源如電力業、石化業、鋼鐵業、電弧爐業、水泥業、非鐵金屬製造業等分批分期納入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類別。截至113年9月1日止,已陸續公告8批次89種行業、390種製程,共計約近8千家公私場所納入許可制度管理,如圖所示。
*圖1:公私場所指定應申請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主要依據製程別
、公告條件說明及污染排放特性,作為許可證納管與排除規範
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現況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需檢具相關文件於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以線上申請方式向審核機關提出許可證申請,平均每年約有近6千件許可證申請,截至113年9月1日止,已有7,830家公私場共取得計11,362張有效操作許可證。
未來方向
由於許可制度將整體固定污染源管制規範進行整合,使得公私場所與主管機關可藉由許可證掌握固定污染源操作及污染排放規定, 未來因應整體空氣品質管理策略,許可制度將會朝向整合性排放量管理進行修正檢討,並同時強化許可稽查管制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