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證申請作業
經指定公告應申請許可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公告後始設立之污染源應於設置前填具申請表,並檢具相關文件於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以線上申請方式向審核機關提出許可申請。申請者並應繳交審查費及證書費,經審核機關審核通過、發給許可證後,污染源始得設置或操作。其中對於新設立污染源之設置許可申請,並要求應由環工技師簽證,確認其設置應具備之各種防制設施,藉以建立許可證管理制度。
公私場所於許可申請時應檢具之相關文件,以操作許可為例,主要包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核准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技師簽證、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說明書、空氣污染排放檢測計畫等。而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說明書內容包括防制目標、環境座落圖說、廠區平面配置圖、生產製程流程圖說及產制期程、污染源之原料、燃料及產品量、物料輸送、貯存及堆置方式、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成份、濃度及其排放量,控制設備之效能及污染源設備及排放管道資料。另於主管機關核定空氣污染排放檢測計畫並通知進行排放檢測後,應提報符合排放標準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書。
許可證審查作業
審核單位則為各縣市環保局及環境部委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暨各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及農業部農業技術園區管理中心等5個單位,如圖1,進行固定污染源許可證之審核作業。
*圖1:許可證審核機關依據公私場所設置區域而有不同的許可證申請與審查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