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背景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於車(場)站、機場、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或檢查,或通知有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管制現況
授權各級主管機關得在適當地點實施不定期檢驗或檢查工作,隨機攔查行經之柴油車、機車等移動污染源,其結果違反排放標準者,即可依法處分,並得要求限期改善。
管制成果
目前整體機車攔檢不合格率約1成,無論車齡別或行程別,定檢習慣不佳的族群,其攔檢不合格率約為具有良好定檢習慣者之2倍,顯示車輛定期檢驗有助於降低排氣檢驗不合格率。
近7年各縣市環保局提供的柴油車檢測數據統計顯示,全國不透光率不合格率從104年的10.1%下降到110年的4.4%。經民眾檢舉之高污染車輛也由3,142輛下降到744輛,顯示柴油車的排放逐年改善。
*圖1:使用中柴油車路邊攔檢
*圖2:使用中機車路邊攔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