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背景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各級主管機關得徵收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並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銷售者或使用者徵收,或依油燃料之種類成分與數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故訂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管制現況
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銷售者或進口者應於每月十五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填具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書及繳款單,並將前月份之空氣污染防制費,自行繳納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代收專戶後,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但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書面方式申報。
管制成果與未來方向
車用汽油之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為0.3(元/公升),車用柴油為0.4(元/公升),所徵收的經費將專用於改善柴油車及汽油車污染排放,達到空氣品質改善目標,相關工作項目可歸納為以下四類十項:
第一類:綠能推動費
- 統合跨部門資源,推動綠色交通運輸。
- 老舊公務車汰舊換新為電動車或油電車,並推動電動公務車共享。
- 垃圾車或資源回收車汰換為油電車款或電動車款之部分經費或配合款。
第二類:高污染管控
- 空氣品質不良季節鼓勵民眾使用大眾運輸系統或公共自行車之費用。
- 獎勵民眾檢舉高污染車輛。
- 整合車牌辨識與照相系統辦理高污染車輛(含柴油車及機車)通知檢測工作。
第三類:環境綠化
- 推動柴油車底盤動力計排煙檢測站修繕或設備維護、增(新)設與推動定檢工作。
- 綠牆之興設及維護工作。
第四類:老舊車輛替換
- 協助推廣高污染車輛(例如大型柴油車、老舊機車)汰舊之宣導、補助審查等工作,加碼補助除外。
- 其他移動污染源污染改善及補助獎勵工作。